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印章尺寸是怎样规定的?



国务院1999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印章的尺寸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是: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自治州、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地区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5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列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