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统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
依照《统计法》和《实施细则》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二、
根据上级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及学院发展的需要,编制调查计划,组织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数据;
三、
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供可能地统计监督意见。
第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 院长办公室为学院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学院的统计工作,审核、上报和发布主要统计数据;
二、 院长办公室设综合统计员,各部、处、室等部门设兼职统计员;
三、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统计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统计人员职责
一、 综合统计员
1.
努力学习《统计法》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2.
负责统一管理学院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并及时归档;
3.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
4.
组织各部门统计人员,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与学院发展有关的基本统计资料;
5.
开展统计研究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学院的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供领导参考;
6.
负责指导各部门的统计业务,组织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
二、 兼职统计员
1.
准确及时地完成学院内外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
2.
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包括以电子信息的形式),搜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统计资料管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
3.
统计人员依法有权向本部门或其它部门有关人员搜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统计资料,各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不得拒报;
4.
开展可能的统计研究与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的管理
一、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性及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各部门对外上报或引用基本统计数据,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副本,经院长办公室核准备案;
二、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布未经核准的统计数据;
三、 对具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遗失。
第六条 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
一、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 阻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责权的;
四、 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七条 附则
暂未设兼职统计员的部门,应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临时行使兼职统计员责权和提供义务。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